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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水平,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其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均应当遵守本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根据合同约定并视工作需要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施工期间,其岗位人员配置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相一致,且不得低于附表要求。
第四条 本管理要求所称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下分别简称“总监”、“总监代表”、“专监”和“监理员”)。
第五条 总监和总监代表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但一级工程的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专监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六条 总监不宜兼职。确需兼职的,须经其兼职的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不得在跨设区市的项目兼职,兼职项目不得超过三项。总监兼职的,由其担任总监的项目均必须设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得兼职。
专监岗位中,土建、桥梁、道路专业人员不得兼职。
第七条 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合理安排监理人员的在岗时序。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当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按合同约定将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情况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或“苏州市监理企业及人员管理系统”。
第九条 监理机构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工〔2007〕168号),由监理企业按要求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第八条要求重新录入岗位人员信息。
第十条 监理人员按照“人员进退场计划”完成监理任务,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监理企业及人员管理系统”后,可担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岗位。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不符合本管理要求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定项目的岗位人员配置作出不低于附表标准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本管理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
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一、一般公共建筑
岗位人员 配置标准 |
一级工程: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
二级工程: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
三级工程: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
总监理工程师 |
1人 |
1人 |
1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2人 |
1人 |
1人 |
监理员 |
2人 |
2人 |
1人 |
合 计 |
5人 |
4人 |
3人 |
注:1.一级工程以单项工程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监理员增加1人;
2.工业、高耸构筑工程及其它类型房建工程按照本表要求配置。
二、住宅工程
岗位人员 配置标准 |
一级工程: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
二级工程: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
三级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
总监理工程师 |
1人 |
1人 |
1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3人 |
2人 |
1人 |
监理员 |
3人 |
3人 |
2人 |
合 计 |
7人 |
6人 |
4人 |
注:1.一、二级工程分别以小区建筑面积12万、6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万平方米,监理员增加1人;
2.混合类项目中,住宅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的,岗位人员按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三、市政公用工程
岗位人员 配置标准 |
10000≤N |
5000≤N<10000 |
2500≤N<5000 |
1000≤N<2500 |
N<1000 |
总监理工程师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
监理员 |
4人 |
4人 |
3人 |
1人 |
1人 |
合 计 |
7人 |
6人 |
5人 |
3人 |
2人 |
注:工程造价超过10000万元的,以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500万元,监理员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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